左振梁: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共青城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8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3号),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给你。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