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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07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问:在某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不按照标准文本制作,且部分条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从而否决招标文件,建议重新招标。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评委的职权。请问:招标人的想法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才妥当?

答:唐广庆: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   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编制的投标文件。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

2.   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