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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可以要求最低价一方继续降价吗
发布时间:2015-07-07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问: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如果评标方法是总价最低法,开标后,可以要求最低价一方继续降价吗?

答:唐广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及评标方法,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价格(除有算术修正错误外)是不能改变或者降低的。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报价)签订合同。因此中标人投标价格,除有算术错误外,报高的不减,报低的不补,漏项也不补,也就是说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结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是不能改变的,即不能要求进一步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