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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
发布时间:2015-07-1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据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撰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时,要进一步规范文书结构,突出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分依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处理意见,行政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等关键环节。

撰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怎样说理是关键。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可增强行政相对人对监管部门处理决定的可接受性,预防和化解政府采购执法风险和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自律,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法质量和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

  笔者认为,说理应围绕“是什么,为什么”展开。“是什么”指说理者要说明白事情前前后后方方面面的完整情形,“为什么”是指说理者要说明处理理由。“是什么”与“为什么”的结合,形成一种认知后的说理形式,即从结果解释原因。由此,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确凿,处理得当,合法合理。让行政相对人看得清楚,想得明白,使处理决定书成为政府采购法宣传的载体。

  但在现实采购诉争案件处理中,部分执法者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投诉处理决定书本着能简则简,能不展开则尽量不展开的原则撰写。这样的处理决定书非但不能“省事”,有时反而会“滋事”,因为这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往往说理不够,难以令人信服。一方面,执法者回避实质性问题,对事实的调查审理及认定过程、处理依据及裁决理由描述不详,投诉书显得底气不足,不能以理服人,不能使投诉人做到服判息诉,投诉人可能由此继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不详细的判决书起不到普法宣传的作用。这样的判决书没有介绍案件的裁决理由,判决书发布公告后,公众不能从中感受司法的正义与温度,也难以从中获得相关知识。阅读者如遇相似情形,可能仍会处理不妥,引发质疑投诉。

  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对执法者的知识诸备和熟练运用是一个挑战。监督部门在撰写投诉处理决定书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和五项标准。

  首先说说两个原则。

  第一,逻辑性原则,俗称为“法官推事”。即以逻辑判断推出处理结论,以司法三段论公式推论,尤其是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是否相连接的过程推理,且这一推理过程应合逻辑。以规则说理,使结论更具说服力。争议案件情形多种多样,事实与真相扑朔迷离,执法者、裁决者在审理裁决过程中,要对事实抽丝剥茧,理顺脉络。以严密的逻辑推理,在种种可能和真相、说服力或可接受性程序方面存在的细微差别,而非在对不同判决结论中择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果统一性最佳的结论。

  逻辑推理也可从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逻辑结构中,从具体事实陈述到抽象推进(说理、结论)直接反映法律适用情形,使读者明白事情经过与由来。除非涉及补充指明的情况,在直接证据不充分、仅靠间接证据佐证情形下,要对间接证据进行推理,通过因果关系排除申辩双方提供间接证据、形成因果关系产生的其他原因来认定原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条原则,在已公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鲜有运用。

  第二,针对性原则。须围绕当事人主张和处理决定说理。一是说理要与处理结论具有关联性;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请求说理;三是回应当事人的抗辩的理由。

  下面说说五项标准。

  第一,实现正当性标准。正当性是对逻辑推理的修正和补充。要符合采购规律和行业交易习惯。政府采购涉及行业、领域种类繁多,行业标准水平不一。有标准则对照标准判断,对于无标准或标准残缺不全的通常应以行业交易习惯分析判断,容易达成公识,也易为当事人接受。

  第二,实现开放性标准。一是对关联性强、形成证据链的申诉、陈述、事实依据,要全面调查、审理、判断、分析、推理,不能以孤证、片面的证据来证明既定的结论。二是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开放性条款要格外注意。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所称的货物、工程类的采购的列举均用于“等”字,说明它是开放性条款。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审理和作出的结论中,要格外注意法条的开放性,拓宽思维思路,不宜简单化、机械化,照抄照搬相关条款。

  第三,实现充分性标准。充分性标准体现在:一是审理者裁决者要强化对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评价和分析,应该区别举证负担和义务。二是着重强调法律适用方面的援引。三是处理结论的论述。在仅仅有间接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说理的充分性更为重要。

  第四,实现全面性标准。投诉处理决定书要表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审理的过程,取得证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事实证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处理决定的依据。要尽可能列举到条款内容处理决定的种类情形如何确定、考量了哪些因素等。体现这一标准的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投诉案件标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的遵守。投诉案件标的是投诉主体请求监管部门审查和处理的法律关系,是对案件性质的界定。虽然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要求,但在具体个案中,财政部门负责审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的审理者应通过制作举证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主体应当证明什么事实,提供何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以及不提供证据可能面临的后果。证明标准是审理人向投诉主体,一般民众表明其证明过程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结论。程序规则的遵守是否反映了投诉处理程序是否公正,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是否保证了审理的独立性、处理的中立性。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如从说理部分划分,可分为结果、事实、理由三个部分。从模式和格式来看,应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说理模式,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原告称”“被告称或辩称”“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为”“处理结果”五个部分。

  第五,实现立法意图标准。处理决定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说理,不能简单以“本机关认为”作为择取某种处理决定结论的惟一理由,必须准确无误地告诉当事人、公众较为充足的理由,这种理由并不是机械照抄照搬某一“法条”,而是要援引某一种“理”,即蕴含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精神、相关领域内的通行习惯或发展趋势乃至于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说、理论等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黄民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