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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来源:

 

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

赣建招〔20166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减少投诉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有效投诉期内。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投诉,经查实属于评标活动未依法进行,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复评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在组织复评前应当将需要复评的相关依据和资料书面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复评的时间告知相关投标人。复评原则上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启动复评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慎重启动复评程序,同一事项不再组织复评。

对于经查实因评标专家的违规原因引起投诉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候选人申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为,但未在本投标项目之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标候选人申报的注册建造师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30日以内)改正,注册建造师改正后能够履约的,可担任该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能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招标人应按注册建造师无法履约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申报的关键岗位人员(指八大员,下同)同时受聘或受任于两个或以上单位的,或者有在建工程的,或者关键岗位符合岗位要求但相关专业存在偏差的,招标人应允许其进行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有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八大员同时受聘或受任于两个或以上单位的,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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