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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1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办法》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本省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161883。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从业单位资质的验证备案。
  第八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本省和交通运输行业颁布的公路养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报的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 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资质复审和资质验证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申报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查和评价,认定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级别;资质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变化情况的复查认定;资质验证是对外省已具备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二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及大桥的中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
  三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十一条 各个类别、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别、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级别从事其它类别、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别、级别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1。
  第四章 资质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是依法取得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均可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以及业绩等条件同时申请一个类别或几个类别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原则上不授予事业单位,但对于正在从事业单位分离尚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可凭借其原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公路局所属企业应当向设区市公路局提出申请。
  资质初审。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对照资质条件规定查验申报材料所列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性,审查申报类别和级别已具备条件的符合性,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从受理之日起算,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专家评审。省公路管理局接收到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受理并审查上报的资质申报材料或者直接受理资质申报材料后,组织5名(含)以上单数的管理、经济、技术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后应对资质条件编写评审报告,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结论意见,对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经专家签字提交报告。
  资质审定。省公路管理局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按单位内部管理程序审查,对同意评定的资质类别和级别做出结论,在江西交通信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提请颁证。对公示过程提出实名举报的意见应组织查实,并将查实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无举报的资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办结。
  颁发证书。省交通运输厅接到省公路管理局提请颁证的书面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内部管理程序办理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并在江西交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单位,需报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按以下顺序装订报送附件材料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复印件。
  (三)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业绩证明。
  (四)拥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拥有公路养护工程机械设备的有关证明。
  (六)从业单位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证明。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申请多类资质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技术人员应达到所申请各类资质条件最高指标,企业的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满足各类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八条 每年的9月份为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受理资质申报的时间,每年10月份为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养护资质评定工作的时间,每年11月份为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的时间。

  第十九条 外省进入我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向省公路管理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同时报送第十六条规定的资质申报材料一套。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查认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江西交通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截至时间前三个月内,持有资质证书单位应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复审,申请资质复审单位应填报《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原则上无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的,应予通过。申请资质复审单位尚无任何养护工程业绩,或者按照资质条件已产生实质变化的不予通过。复审结果为通过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核发新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复审结果为不通过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公告。有效期截至时间以资质证书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变更。资质证书所载明的除资质类别和级别之外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填报《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报省公路管理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办理变更事宜。资质类别和级别申请变更的,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从业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
  (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合同履行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
  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本省和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