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集团、省路政总队,有关从业单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8月28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从业资质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审查工作,完善审查工作监督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资质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审查,是指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配合省住建厅对本省注册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市场准入资质实施的行业审查。
第三条 省厅负责审查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准入资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第四条 资质审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资料受理。厅属企业的申请资料由省厅基本建设监管处(以下简称“厅建管处”)受理,其他企业的申请资料由省住建厅受理后通过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转送省厅建管处。
(二)公示资质申报信息。在江西交通信息网上公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各类职称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相关信息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抽取专家。厅建管处向厅直属机关纪委提交专家需求。厅直属机关纪委根据需求从系统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
(四)专家评审。评审前,全体专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对系统随机分配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逐项填写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评审完成后,专家组组长对全体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核查汇总,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全程应接受厅直属机关纪委的现场监督。
(五)复核。厅建管处在非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专家评审存在错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专家进行复核,专家复核意见应经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复核时需接受厅直属机关纪委现场监督。
(六)编制审查报告。厅建管处需结合当期材料公示、专家评审、复核等环节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书面审查报告,经处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厅分管领导签批。
(七)反馈结果。厅建管处依据经签批的审查报告向住建部门反馈专家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的,应同时反馈不同意的具体原因。评审结果及不同意的原因由省住建厅统一对外公示。
第五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向省住建厅提交陈述材料。
第六条 省住建厅受理转送我厅的陈述材料在下一批次评审中交由专家评审判定。评审陈述材料应遵循一次性告知制,原则上不应对陈述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追加评审。
第七条 陈述材料只可对原申报资料进行澄清,不得新增或更换人员、设备、业绩。
第八条 若申报材料载明的施工业绩属于交通平台采集范围,评审专家应当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对申报材料中的施工业绩进行核实,申报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或该业绩未在交通平台中发布的,评审时应不予认定。若申报材料载明的施工业绩不属于交通平台采集范围,专家须结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见附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其他单位需核查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业绩也实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核查制度。
第九条 厅建管处负责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培训、专家履职监督等工作。资质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厅审查的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和专家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条 资质评审专家应准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资质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接到评审通知至评审结束)不得与被评审企业联系接触,并在评审结束后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相关的任何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当期资质评审专家:
(一)被评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被评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其他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评审专家到场后发现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结果应当严格保密,在评审开始前仅限厅直属机关纪委的抽取人知晓,在评审结束前仅限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知晓。任何参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专家履职过程中的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资质评审活动中可领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延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对企业申报的资产、人员、业绩、设备等信息,对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
二、具体审查要点
(一)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二)主要人员要求
1.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外,其余类别资质均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年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为在职60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其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等)。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首次申请的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及升级的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4.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应附正式的任职文件,工作年限以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描述为准,职称以附件中的职称证为准。
5.注册建造师。具体信息查询“注册建造师”网站核对确认。
6.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以下专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公路施工与管理、隧道工程、道路交通、路桥施工、公路桥梁、交通通信工程。
港航本专业职称包括以下专业:港口、航道、水工、航运枢纽及辅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包括以下专业: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名称中含有“机电”、“电气”或“机械”的,建筑环境与设备。
2011-2014年高级职称可到省人事厅网上查询(http://www.jxhrss.gov.cn/zscx.aspx)。外省职称需提供省、市人事部门的入赣确认登记表。
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江西省住建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可到江西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上查询(http://urdt.cn/Certificate_Query.aspx),其他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可在证书上相应的网址查询。
(三)业绩认定
1.申报材料载明的施工业绩属于交通平台采集范围,但申报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或该业绩未在交通平台中发布的,评审时应不予认定;
2.在建业绩不予认定;
3.单个业绩可同时用于路基、路面、桥梁、合同额等指标;
4.企业申报路基或路面专业资质,所提供业绩非单纯的路基或路面业绩的,完成的路基或路面工程额应根据清单确定;
5.跨越资质等级承揽的工程不予认可;
6.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备案表,总包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业绩证明,并体现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方须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分包专项工程,分包方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格条件。2011年12月14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前开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包合同总工程量的30%,但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对分包工程量不做限制;
7.联合体双方在申报材料中须附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和业主、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实际承担的工作量;
8.市政、水利等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等非交通行业绩,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否则不予认可,该业绩须提供立项或者设计审批资料以证明其公路属性及技术标准;
9.国外业绩须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等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附件材料的中文对照译本,其内容应能体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
10.路基业绩:改扩建路基按完成里程50%折算,路面大中修、旧桥加固、路面补强、表处等养护类业绩不予认可;
11.路面业绩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结构层深度的(包括大中修、养护、改造工程),按实际完成的路面工程量计算。路面大中修、养护、改造工程的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交工验收证书(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其中一项均可)、图纸、工程量清单;
12.非交通行业业绩、国外业绩及养护类业绩等三类业绩的总数量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50%。
(四)设备要求
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应提供机械设备购买发票,发票不能体现设备型号的,还应提供延伸证明材料,如产品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