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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8来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

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集团,省港航局,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保证金的管理,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保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623日起,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二、规范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

三、严格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得预留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半个月内提交合同约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用于约束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逾期未缴纳或缴纳数额不足的,建设单位可动用履约保证金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标准完成交工验收的,承包人须做好履约保证金的延期工作,在承包人缴纳足

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建设单位应立即返还相应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规范涉及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依法依规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须就工程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预留期限、返还方式及动用条款;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缴纳、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三)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四)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201714前(含14日)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其余在建项目按本通知做好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履约保函的变更。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216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7年2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