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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7来源: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应当采取统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网上招标方式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实行。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或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土地使用权应严格落实净地出让。

第五条 实行统一网上交易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网上出让收入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二章 网上交易职责

第七条 网上交易管理按照交易过程由省、设区市、县(市)三级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监管。

第九条 出让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土地使用权: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实施以下工作:

1、编制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委托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省交易机构)公开组织网上交易;

3、实施网上交易有关工作,具体为利用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发布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4、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审核竞得入选人申请资料,确认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通知缴纳土地出让金,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等。

(二)矿业权: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实施以下工作:

1、编制和审核矿业权网上出让方案;

2、委托省交易机构公开组织网上交易;

3、实施网上交易有关工作,具体为上传发布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4、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审核竞得入选人申请资料,确认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通知缴纳矿业权出让价款,公布出让结果,办理矿业权登记等。

第十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证金账户的审批和监管;

(二)办理保证金退付及缴库;

(三)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办理缴库。

第十一条 省交易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出让人委托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网上受理申请人的竞买申请,组织网上拍卖或挂牌,接受并更新网上报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根据网上报价确定竞得入选人;

(二)系统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障网上交易系统高效规范稳定运行;

(三)制定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网上录入的规范格式,验证录入信息是否齐备;

(四)竞买申请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省信息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网上交易系统运行的政务网联网服务和网络技术保障;

(二)网上交易系统与省电子监察平台等系统的技术衔接;

(三)网上交易系统保密和安全的指导工作;

(四)网上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服务、发放、认证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的线路畅通;

(二)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工作;

(三)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并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四)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竞买申请人及系统相关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 网上交易监管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网上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十六条 省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网上交易的行为和问题,应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解决,确保交易的规范、有序、安全进行。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省、设区市、县(市)交易服务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省交易机构所需经费列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商监察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12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