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江西省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法人,符合网上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业法人,符合网上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探矿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省级发证的矿业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组织网上公开出让,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设区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组织网上公开出让,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在有形交易市场或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并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级发证的矿业权网上出让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网上出让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矿业权出让方案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矿业权网上出让实施方案;
(三)制定矿业权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四)根据矿业权网上竞价结果,审核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协助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公示成交结果,通知竞得人缴纳矿业权价款等;
(五)按规定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八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矿业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矿业权网上出让公告应当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出让须知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矿业权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矿业权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矿业权网上交易编号、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矿种、资源概况、出让年限等;
(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及期限;
(八)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发布的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十条 省、设区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外网)录入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后,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网上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实名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省国土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出让矿业权的相关信息,出让人及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竞买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踏勘。
第十二条 网上出让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由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底价录入需严格监管,监管方式由省、市、县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确定。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并撤回或终止原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和矿业权现状等无异议,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按交易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应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应在挂牌报价截止前2天或拍卖活动开始前。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矿业权,同时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使用外汇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按竞买保证金交纳当天外汇中间牌价等值人民币的外币交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外币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子账号)。该账户只接受现汇方式汇入,不接受以现钞方式存入。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七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网上拍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拍卖活动。
有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五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有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询问的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矿业权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矿业权竞买申请书、矿业权竞买保证金到账确认书、矿业权竞得入选人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及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交纳凭证和出让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出让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竞得入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该宗矿业权重新出让。
网上交易结束,对竞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暂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矿业权名称(编号)、地理位置、矿种、面积、出让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交易机构应当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竞得矿业权名称(编号)、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后予以退还。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竞得人和其他竞买人使用外汇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参照《江西省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网上交易外汇竞买保证金退付流程》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变化等原因,对矿业权勘查、开采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代理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矿业权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由出让人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出让人按规定取消成交结果的,应书面告知省级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该宗矿业权网上交易结果公示。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日,5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在网上转让的矿业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