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改变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的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自行选择,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或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二、集中采购机构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一律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由部门统一组织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集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仍对采购项目负全部责任,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授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执业能力以及专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的承接项目的从业人员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不一致的,采购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四、采购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进行集中研究批准。特别是申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严格把关。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不得为采购人推荐或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打招呼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干预采购人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