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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需提供的的资料
发布时间:2015-01-04来源:
 
 
 

  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省发改委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规定》的通知(吉市发改招标字〔2011〕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一、公开招标核准时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书一式六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文件各一份)。

  3、建设前期相关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2)城市规划区内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副书)》(规划区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

  3)提供初步设计批复(对不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根据项规模和性质,提供项目立项或核准或备案批复)。

  4)提供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控制价;

  5)施工图审查报告(图审部门);

  6)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银行部门或资金计划);

  4、标前会议纪要

  1)市本级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提供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标前会纪要。

  2)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供提供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标前会纪要。 

  5、委托代理招标的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核准时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

  1、民营项目: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拟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政府批准材料。

  三、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直接发包备案的项目

  1、流标项目直接发包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情况说明;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 

  2、原招标方案核准文件;

  3、两次招标时在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4、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5、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5、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应按严格按国家规定审定招标条件进行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招标如投标报名企业再次不满三家,应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直接发包备案后,再优先在第二次招标报名且满足招标条件的企业按评标办法要求择优选择预中标单位。如前两次均无有企业报名时,投标人在发改、行业监管和监察部门的共同参与监管的情况下,选择有资质的优秀企业,并在二次招标条件范围内直接发包。

  6、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不予备案。

  7、其它有关材料。